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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农农发〔2018〕1号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经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8年3月4日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再评价处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 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申请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生产流通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资料,综合政策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环保、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 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到会人数达到通知参会人数2/3的,会议有效。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八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副组长以及随机抽取的相关委员,综合政策评审组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不超过45人。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会议负责新农药登记评审工作,审议农药禁限用措施,研究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议由1名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参加,可根据需要随机抽取相关委员参加,参会委员数不超过25人。执行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主持。

  执行委员会议负责评审新农药以外的农药产品登记、登记变更及按规定需要由委员会评审的登记延续,研究有关问题。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严谨,廉洁自律;

  (二)熟悉农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农药管理及产业发展状况;

  (三)在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四)身体健康,热心农药管理工作,年龄在55岁以下,职务出任或行业知名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未在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或持有原始股份或管理股份。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单位代表组成,委员会由农业部聘任。

  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委员会会议和相关活动,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就有关问题进行表决;

  (二)对农药管理措施、农药登记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及意见。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执行会议决定,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二)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认真负责、科学严谨、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商业机密,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的,会前不得对外公开本人参会身份,不得外传会议资料和会议讨论情况;

  (四)遵循回避制度,与评审的农药产品或登记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可能影响到科学、公正评审的其他情况时,应在评审中主动回避;

  (五)不得接受农药登记申请人及其相关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利益关系方”)的馈赠或宴请,不得私下与利益关系方进行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接触,并有义务向农业部汇报有关情况;

  (六)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但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七)不得以委员的身份参加与委员会无关的活动;

  (八)在评审农药登记过程中,不得私自与登记申请人联系,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透露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予以解聘:

  (一)违反评审有关制度的;

  (二)应邀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的;

  (三)因工作变动、退休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利用委员身份为农药生产企业或农药登记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鉴定、评价以及其他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主任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委员。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由相关专业评审组组长提名,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委员会议或执行委员会议,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四章 农药登记评审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受理农药登记的申请先后次序组织开展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汇总报签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的农药产品种类和数量,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委员参加会议。委员会议分别从各专业评审组抽取2-5位委员,执行委员会议根据评审需要从有关专业评审组抽取1-3位委员。具体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在委员会议召开前10天将拟评审的农药登记产品相关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在召开执行委员会议5天前将技术审查意见交参会委员。

  第十九条 新农药登记可由各评审组对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委员会议评审。其他农药登记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执行委员会议评审,参加会议的评审组长可事先征求有关委员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评审农药产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进行记名投票,同意票超过实到委员人数3/4的,评审通过;但涉及农药安全风险或产业政策,有评审组不同意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投票情况、不同意见及理由记入会议纪要,并完整保存资料,作为农药登记评审说明的附件。

  评审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公布,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同意,执行委员会议可以对紧急用药等特殊情况研究提出评审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议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委员会议的工作经费列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召开会议、资料印刷、专家咨询等。

  委员会议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文件印发通知,执行委员会议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文件印发通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由农业部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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