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 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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