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受理中国内地公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离婚的离婚申请?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五)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 馆颁发的结婚证。”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中国内地公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向我国有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前提条件是其结婚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受理。